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一、法的作用的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在现代社会,法不仅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愿望和意志调整人们行为的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为一种规范,用以调节、变革各种社会关系,建立并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和整个社会根本利益的社会秩序。从本质上讲,法的作用意味着法作为一种统治工具和社会规范所产生的影响,发挥的功能、作用,表现为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各种需要的满足。
法的作用与法的特征和本质密切联系,是法的特征和本质的具体体现,换言之,法的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决定的。
二、法的作用的分类
就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法要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目的来看,可以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类。一方面,法是约束、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影响着人们的行为,规制着社会关系,所以法具有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是一定意志的体现,反映了一定的利益和要求,并为利益的实现提供保障,所以法具有社会作用。由此可见,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
法的作用与国家权力密切联系,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外在表现和结果。法是一种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保障国家权力实施并发生效力的规范。法发挥作用的过程,就是国家权力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产生效力、影响,并使社会秩序稳定和有利于实现国家意志及利益的过程。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作为规范,它必然要对人们的意识和行为发生影响,其影响可以表现在许多方面。因此,就法的规范作用来说,可以分为五个方面,即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作用。
一、指引作用
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设定了一定的标准,指示或者引导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应当这样行为或者不得这样行为。法的指引作用有两种表现形式:可以选择的指引和不可以选择的指引。可以选择的指引,是指人们对法的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模式有选择余地,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是这样行为,还是那样行为在法允许选择的范围内,行为人的选择均为合法,法通过肯定的、有利于行为人的后果实现有选择的指引的价值。通常情况下,授权性规范代表有选择的指引。不可以选择的指引,也称确定的指引,是指人们必须根据法的规范指引而行为,包括作为及不作为。实现法的确定的指引的保障,是法的否定性后果,如果行为人不按照确定的指引去实施行为,那么,法将强制行为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般地说,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的指引。
法的指引作用,对建立社会秩序至关重要。对一个社会来说,如要达到秩序井然,就需要对每一个体的行为给予指引,明确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使行为人接受管理,在指引下实施行为。就对个体行为的指引来看,不外乎个别指引与规范性指引两种。个别指引,是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产生对具体的人的指引,其优点是具体,针对性强;缺点是有任意性,成本高.缺乏效率,也不符合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态度,因一般情况下,人都希望自己自主、独立决定行为,以及决定是这种行为还足那样行为。规范性指引,是以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点的规范对人们的同类行为的广泛性指引,体现了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了个别指引的缺陷,降低了成本,使法的适用更有效率和社会意义。
二、评价作用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具有的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法是一种行为规则,具有评价功能,是评判行为的标准和尺度,代表了一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趋向。评判人的行为,有许多标准和尺度,例如道德的、宗教的、政治的、习俗的等等。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标准和尺度,体现了国家意志性。因而,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具有概括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其评判更明确、更具体,更有社会性。法的这种作用和优点,决定了法成为评价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进步的工具。法的评价作用,制约和规范着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对保障法的实施,建设法治国家,都有积极意义。
三、预测作用
所谓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来事先估计、预见其所实施的行为,是无效行为还是有效行为,国家将对该行为采取什么态度,行为人可能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告诫、提醒行为人实施合法和有效的行为,帮助自己判断他人将要实施的行为,以及该行为对白己的影响,从而正确处理一定的社会关系。当预测到他人的行为将对自己产生不利影响时,就会采取适当的措施应对,做到运筹帷幄,成竹在胸,事半功倍,使事态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变化、发展。
法具有强制性和威慑性,法保护合法行为,制裁违法行为。对企图违法的人,法发挥警告、威慑的作用,使其受到约束;对守法的人,法起到提示、支持的作用,使其得到鼓励和保障。因此,法的预测作用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发展经济也是至关重要的。
四、教育作用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对人们未来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法的教育作用,有时是即时的,有时却表现为过程,对人的影响是渐进的、潜移默化的。具体来说,实现法的教育作用可以有许多渠道和方式。第一,国家可以来取多种形式宣传法,使人们了解、家握有关法的知识和法的实施情况,对法的作用有一个比较全面、清醒的认识,从而受到教育;第二,公正执法,体现法的客观、公正,使法的实施全面、准确、正确,从而对人们产生良好的影响,达到教育的目的;第三,对合法行为给予保护、褒扬;从物质和精神上使合法行为人得到利益,从而对其他人起到示范和导向作用;第四、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实施严厉的制裁,不仅使其从违法行为中得不到利益,而且还要使其精神受到压力和不利的影响,承担否定性的后果,达到对违法人的教育和对其他人警戒的目的,发挥法的特定和一般教育作用;第五,实现法的教育作用,使法的精神能够深入人心,使法的宗旨和内容符合人民的意愿,真正体现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和要求,使他们由对法的一般的、被动的遵守,变为一种自觉的、自愿的行为。
法的教育作用,是通过不同的形式实现的。一般地说,纯粹依赖法的强制力来实现法的教育用,不是上策。国家应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使人们在日常工作和少活中,体验到法对其思想和观念的影响,形成自觉守法,以及运用法维护内身合法权益的习惯。这样,将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法的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具有的预防、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这一作用是由法的强制性特点决定的,是法所具有的最重要的一个作用。法的强制作用,首先,表现为可以预防违法或者犯罪行为,体现着法的威慑力量;其次,表现为通过诉讼活动制裁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强迫行为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后,表现为一种安全感,使社会成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工作和生活务。而不必受到违法或者犯罪活动的干扰和威胁。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社会作用的概念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规范所具有的确认和调整社会关系,维护并保持社会秩序,实现国家意志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本质决定的,也是法的本质、目的得以实现的一种外在表现。
法是一种规范,是由国家掌握、控制的用以确认和调整社会父系的工具、手段。所谓社会关系,是指处于一定社会环境的人们,在生产、工作和生活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过程中所编成的相关关系的总称。具体的社会关系纷繁复杂,千姿百态,但从大的方面来看,不外乎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民族英系、道德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等等。因此可以说,国家统治,实际上就是运用法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而实现的统治。离开了法的规范,离开了法的社会作用的发挥,国家统治就可能全面实现,有利于国家的社会秩序就不可能全面建立,国家就不可能稳定和巩固,其至会发生动摇、崩溃,走向毁灭。所以,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十分霓视法的社会作用,并充分利用法的各种功能去影响复杂多变的社会活动,以维护其业已建立的统治秩序。在现代社会,国家注重运用法的作用,规范人们的行为,配置不同的资源,调整不同的利益,达到发展经济、增强国力、改善人民生活的目的。
法是在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中创制并发展起来的,其社会的阶级对立性表现为国家的职能,以及为实现国家的职能而对统治阶级利益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法的社会作用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维护阶级统治;二是保陈社会公共职能的实现。
二、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在阶级社会中,社会的基本矛盾是具有不同阶级利益和政治地位的阶级之间的对立、冲突。为了维护阶级统治;统治阶级必须采取措施和运用各种手段,建立有利于其统治地位的社会秩序,使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的发展处于一种统治阶级认可、允许的状态及范围之内。法作为一种规范,具有强制性,是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有效手段。
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统治阶级以法的形式确认和维护有利于自己根本利益的经济制度:在政治上保证其对被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使统治阶级的思想、道槐和其他观念能够居于主导、支配地位。其次,法在一定程度上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约束统治阶级成员的行为,解决与统治阶级整体的根本的利益相冲突的纠纷和矛盾,使不同利益集团之间达致基本衡。最后,在不损害统治阶级的整体统治和根本利益的前提下,以法的形式规定一些保院校统治阶级利益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让步和适当的妥协,使统治秩序保持稳定。
实践证明,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纳入法的调辩范阳,消用法的功能对各种社会、政治力量进行约束、调节,比直接使用涝灾、本.队和其他暴力机器,更有利于实现社会管理目标,更商利于实现阶级统治。今天,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统治者。都做得运用法来为实施统治设置依据和规定措施,调整各种英系,分配备种利损,使法成为一种卓有成效的阶级统治工具。法的作用,对于统治阶级内部来说,保证其相互之间关系的民主和协调;对于同盟者来说,则尽量照顾和保护其既得利益不受侵犯;对于被统治阶级,将最大限度地限制和约束其发展,使其利益稳定、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之内。
因此可以说,在统治阶级的意志力之下,法的作用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统治阶级的意志已经演化为义将概括性、普遍性、稳定性和系统性的各种具体规范。更具有了陨制执行的效力。这既是统治手段和统治方法的极大丰窃、发展,也是人类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表现。
三、法在保曙社会公共职能实现方面的作用
所谓社会公共职能,是指与维护阶级统治有一定联系的活动和事项。换句话说,这些活动和事项具有社会性、公共性,绝不是皮接用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但又与实现阶级统治有一定的联系,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内容,是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生产和生活的基础。法在保障社会公共职能实现方面的作用,大致有以下几项:
(一)满足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需要
所谓基本生活需要i是指符合一定标准和要求的社会治安、食品卫生:、公共交通、资源开发、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等等;法作为十种体现国家意志,反映‘全体社会成员一般要求的规范,必须对上述事项进行调整,通过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达到调整的目的,以维护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基本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生活质摄逐步得以提升,对法的这方面的作用的要求出越来越南,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和领域将愈益广阔。
(二)保障生产和交易秩序
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商品的生产、f肖赞和交易;不动产、动产和英他商品、货物以及财产权,多数情况下箔要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其价值,但如何交易、当事人之间在交易中车有什么权利和承担什么义务,除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外,L-些有利于整个社会的交易条件和标准规范,必须由国家以法的形式作出规定,而且,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离开了法的保护,有时也难以实现。同时,法还可以指导人们的各种交易行为,从而减少交易风险,保证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井使交易秩序建立在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状态之中。
(三)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事业的发展
教育、科学t文化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国家通过立法,促进全体社会成员接受教育,不断提高文化水平;帮助全体社会成员了解科学知识,认识社会发展的规律,保护其获得的知识产权i保障全体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卫生保健和其他卫生服务,进一步提高国民家质‘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法在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方面,将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四)推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在获得物质利益的满足以后,将会追求精神生活的发展和满足,国家就要为此采取措施,建立诸如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植物和动物公园等一些可以满足人们精神享受的设施:,为人们创造学习、休闲、娱乐曲条件。法作为规范,将为保护和管理这些公益设施提供依据,规定有关单·位与人员的义务和责任,并对破坏这些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从而在推动有关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虽然我们将法的社会作用分为维护阶级统治和保障社会公共职能实现两个基本方面,但他们不截然分开的。他们既材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在于,前一种作用着眼于阶级统治,后一种火足于具有普遍意义的公共社会和公共利益,着重点不问。然顺死论如何,法孜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和在保障社会公共职能实现力面的作用,都有利于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都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和密切的联系,不能将他们截然分开,因为保陈社会职能是基础,建立这样比较完整、和谐的基础,阶级统治才能得以持续和发展下去。就法本身而言,有些比较明显地体现了维护阶级统治的作用,有些则突出地体现了保障社会公共职能实现的作用,当然更多的则是两种职能渗透、溶合在一起,发挥法的整体作用。
第四节 法的作用的有限性
一、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概述
通过上述对法的作用的具体阐述,我们了解到法以其特商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4x寸人们生产、工作和生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概而言之,法的作用表现为:
1.维护阶级统治,使统治阶级的意志成为占主导地位并发挥主导作用的意志,保障社会秩序朝着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方向发展。
2.按照一定的价值标准和原则,确认、调整社会关系,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使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的当事人之间保持一种稳定的、有序的状态。
3.为国家职能的实现提供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以及具体措施,保证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施全面、规范和有效的管理。
4.预防、解决争议,制裁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法的作用并不是无所不包的,并不能“包打天下”,因而那种认为法是万能的观点是错的。这就是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所谓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竿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局限性和不全面性。特别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丰富多彩,已今非首比。因此,将法作为唯一的方法和手段,完全依赖法去解决所有问题,是非常不现实的,也是行不通的。换句话说,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既反对“法律万能”论,文防止“法律虚无主义”,才能使我们能够正确对待和处理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我们在面对现实和未来时更为主动。
二、法的作用的有限性的主要表现
法的作用的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正像我们在本窜第二节中所论述的那样,社会规范有许多种类,不同种类的调整方法和手段各有其不同的适用对象、范围,其通过不同的角度;渠道发挥作用,例如道德的、宗教的、习俗的、政治的等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言行举止和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一种规范,代表着一定的标难和尺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与其他调整方法不同的是,法作为规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其所具有的国家意志性以及由此而来的强制力。但在实际生活中,仅仅采用法这种调整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综合运用其他调整方法和手段,而且在一些情况下,法不是主要的手段,也不能作为主要手段。
(二)法自身的特点所带来的局限性
1.法具有意志性,由于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法实施一段时间以后可能会与现实情况产生距离。也可能内原来的适应逐步变得不适应,甚至违反客观规律。
2.法具有概括性,是对人们行为凝炼、抽象的纳果。们人们的行为是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是纷繁多样的,将具材概括性的、抽象性的规范适用于千姿贸态、寂于变化的行为和生活,必然会出现与社会实际生活不相适应的问题。
3.法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而社会却是变化、发展的,不会也不能迁就业已存在的法。所以,当法明显地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情况时,法的修改、完善就必然会提-比议那N积。
4.法具有程序性,特别是在适用法的时候,程序显得都常用要,程序述法同样要承担责任。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做任何事情,不按照法确定的步骤、顺序进行,不仅影响效本。严死时还会铅过机会,加大成本。
(三)法的实施受到各种条件的制约
立法机关制定法,但法的效力还必须通过法的执行和适川得以实现。执行和适用需要一定的环境、条件,例如守法照堕人们的自觉意识,执法需要相应的物质条件和比较高素质的执法人员队伍等。缺乏这样的基础和条件,法的作用就难以发挥或者说难以充分发挥,没有必要的社会环境,纯粹依靠法的强制力,法的实施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发挥法的作用,必须认真考虑各种制约因素和影响。
(四)法的作用范围的不全面性
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论述的那样,法只能在社会生活的部分领域产生影响,它不可能对任何社会关系或所有问题发挥作用,例如亲属之间的一般礼尚往来、人们的思维活动、家庭私生活等,就不宜采用法来调整,而应运用其他手段和规范。因为,有时候运用体现国家意志性的法处理问题时,不仅于事无补,而且极有可能激化矛盾,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结果是有害而无益。
综上所述,我们在强调法的作用的时候,不能忘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将法的作用绝对化,走向万能论的极端。我们的态度是,更视法的作用,客观认识和评价法的作用,正确发挤法的作用,并通过各种办法弥补法的作用的有限性,使法布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来源:江苏国税网2001年原“税法讲座”文章,仅供研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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