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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考试重点轻松应对《税法Ⅰ》
日期:2005-06-07 浏览次数: 来源:江苏国税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中国税务报编者按:6月17日、18日、19日是2005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考期临近,为了让考生对今年五门课程的考试重点以及相关内容的变化有所了解,我们与常年举办考前培训的北京市税务学校合作,邀请知名培训专家对各科目的重点内容及新增知识点进行总结和讲解,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本课程总体结构

  2005年《税法Ⅰ》教材共8章,今年新增第四章城建税和第八章关税。根据历年试题分析,最重要的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考题中各种题型都会涉及,特别是计算题和综合题主要围绕这三个税,三税合计能达到100分左右,占总分数70%左右;其次是税法基本原理,考题均出现在单选、多选题,不过近年这部分内容分数有所下降,一般在20分以内;再次是五至八章,包括城建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这四章主要是单选、多选题型,但与三个主税结合也可能出现在计算、综合题型中,但题量和分值都很少,四章预计20分左右。

  本课程重点、难点

  增值税类考题中,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是历年计算题、综合题命题焦点,其中第五节“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中所述全部内容都必须掌握。

  1.销项税额的关键是确定销售额。

  (1)一般销售方式的销售额: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等),不论是价款还是外价费用均应是不含税价格。

  (2)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①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关键看销售额与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减除折扣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如果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销售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②以旧换新销售:以新货物价格确定销售额(金银首饰以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为计税销售额);③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应开具发票,但对换入新货物能否抵扣进项税额要看是否取得专用发票等;④包装物押金逾期征税时,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格,酒类产品(除黄酒、啤酒外)包装物押金只要收取,增值税、消费税都要交;⑤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视同销售销售额确定:无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组价公式中如果没有从价征收的消费税税金或只有单一从量征收的消费税(如啤酒、黄酒),成本利润率为10%;组价公式中如果有从价征收的消费税税金,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

  2.进项税额抵扣。(1)准予以票抵扣和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三种计算扣税是难点。外购免税农产品按买价的13%计算扣税;购销货物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按7%计算扣税(包括外购免税农产品);生产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免税废旧物资按普通发票上的收购价格依10%计算扣税。

  (2)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掌握不得抵扣规定(教材P87第3~8项)。特别注意:购进货物在购进当期进项税额已抵扣;发生不得抵扣的3~8项时,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方法:一是按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是无法准确确定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乘以税率转出。

  3.出口退税的“免抵退”计算,今年教材增加了多个例题,因而其应用可采用计算题、综合题方式命题。运用“免抵退”方法,关键是步骤、思路要清楚,基本步骤分五步:第一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抵税额;第二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第三步,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第四步,确定当期应退税额;第五步,挤兑出当期免抵税额。如果有免税购进料件,还要在第一步和第三步中计算各自的抵减额。

  增值税中其他内容还很多,主要以单选、多选题进行考核,目的在于考核政策本身是否清楚,因而题目比较直观。

  消费税考题中,计算性问题很多,主要从四个层次来掌握。

  1.消费税的三种计税方法:从价定率计税、从量定额计税、复合计税,对不同应税消费品选择不同计税方法。其中确定计税销售额是关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与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对应税消费品同时计算消费税与增值税的题目,每年考题都会出大题。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从价计征时,无售价应组价,组价=[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组价时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法规定确定、而且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这一组价也是计算本环节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举例,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广告样品,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则应纳消费税:2000×0.5+12×2000×(1+10%)÷(1-25%)×25%=9800(元);(注:组价中不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增值税=12×2000×(1+10%)÷(1-25%)×17%=5984(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售价、用组成计税价格为依据计税,组价=(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其中加工费包括代垫辅料成本,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的增值税,也不包括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方除代收代缴消费税外,还应交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加工费×17%,加工费范围同上。

  4.列举的七项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可以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扣除已纳消费税。

  进口货物征税问题——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环节三税计算。

  1.进口关税计算:计税依据为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有关调整,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有六项,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有三项,均应全面掌握。

  对进口货物运费、保险费应计入完税价格,无法确定发生金额,运费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运输费用占货价的比例估算,保险费按“货价加运费”的3‰估算。

  2.进口消费税计算:进口环节消费税有从价、从量、复合计税三种方法。

  其中从价计征的组价最重要,进口消费税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进口消费税=组价×消费税税率。

  进口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进口消费税实行复合计税,其中进口卷烟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30%或45%+进口数量×150元/箱。

  3.进口增值税计算:进口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17%

  营业税征税范围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

  1.征税范围:营业税按行业划分有9个税目,每个税目都规定有具体的征税范围。学习时应与营业税减免税项目结合起来,还要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相区别,熟悉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

  2.计税营业额的确定:营业税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计税营业额。对列举的行业或业务可以余额为计税营业额,余额计税的项目一定要清楚(如:建筑业的总包与分包、广告代理业的广告发布费等);对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顺序核定营业额,其中组价公式应当掌握,如建筑业自建出售的不动产,按建筑业缴营业税时,一般用组价乘以3%税率,按销售不动产缴营业税时,用售价乘以5%税率。

  除上述围绕计算、综合题的要点外,单选题、多选题共计100分,考点比较分散,应全面复习;同时加强速度训练,关注今年新增内容。

  作者单位: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5.06.06   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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