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新的《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和《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办法》开始实施。根据办法要求,新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物价局的资质认定,并根据资质实行甲、乙、丙三种登记制度。 新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4种证书之一:经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价格评估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发改委或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或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并经国家发改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6.01.09 肖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