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税协发[2007] 19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9日第三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三条规定,“会费缴纳标准,按团体会员、执业个人会员、非执业个人会员分别确定。团体会员为税务师事务所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其他涉税社会中介机构,按当年度税务代理、涉税服务、涉税鉴证等业务收入总额的1%交纳。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800元交纳(2005年以前仍按500元),非执业个人会员按每人每年50元交纳。”
请各税务师事务所将2006年度的会费按上述标准在2007年6月15日之前交至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前年度欠交的请一并交纳;以前年度有多交的,可在2006年度的会费中抵扣。
汇款时,请分别注明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的金额。
协会账户名: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鼓楼支行,
账号:077414291026006。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0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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