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限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今年4月20日对其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鉴证业务,发现资产负债表上“应付福利费”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分别为15936.72元、-64240.98元,当时对这个期末余额负数就产生了疑问,因为在现有的税法和会计准则的条件下,这个余额是不会出现负数的,于是再进一步审核“应付福利费”的明细账、记账凭证以及附后的原始凭证,情况如下:
一、借方发生额262387.70元、贷方发生额182210.00元。在支付的262387.70元中,包括:旅游费142835元、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费用35677元、用于个人消费的食品等费用80177.70元,真正属于税法规定的福利费支出3698元;贷方发生额182210.00元是根据2009年实发工资1301500按14%计提数,计提时的分录“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二、然后,对期初余额进一步分析,查看了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报告对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期末余额” 15936.72元已做了纳税调增的税务处理。最后,查看了该企业的“纳税人纳税申报监控信息”,发现“2007年底结转职工福利费余额为0”,说明企业没有将2007年底的余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经过这一系列的审核,我们得出结论,1009年符合税法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为3698元,需要纳税调增的金额=182210.00-3698=178512元。
三、纳税调整后,对“职工福利费”余额也要同时进行账务调整。从2007年1月1日1起实施的新的会计准则和2008年1月1日其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函[2009]3号文件等的规定,“职工福利费”科目不再计提使用,2007年12月31日结转余额的,要先动用余额,用到零为止,也就是说,若原来结转的余额动用完毕,就不再产生新的余额,无论是借方余额还是贷方余额,故对本案例中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必须作调整分录如下:
(1)借:其他应收款——旅游费 142835
其他应收款——个人消费食品 80177.7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业务招待费 35677
贷:应付福利费 258689.70
(2)借:应付福利费 1822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82210
“职工福利费” 调整以后的余额为12238.72,留待以后年度使用,同时作纳税调减,直至0为止。
四、由于福利费调整的内容涉及到了业务招待费35677,又衍生出了“业务招待费”的调整问题。假设给企业是按40%的基数作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的,则调减的业务招待费金额=35677×60%=21406.20元(因原来这笔费用没有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税前扣除,在这里补扣)。
五、最终的纳税调整金额:调增职工福利费178512,调减业务招待费21406.20,合计调整157105.8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9276.45元。
六、涉税调整分录:
(1)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9276.45
贷:应交税金——应缴所得税 39276.45
(2)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7256.55
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7256.55
注:该企业的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在此不作考虑。
江苏正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税务师:周兰 符春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