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苏税协发〔2018〕28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省税协办事处:
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并征求省税协常务理事意见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依法经营,提升服务水平,树立行业良好形象,加快我省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8年修订)》和《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指加入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税协”)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等级认定工作秉承公平、公正、自愿原则,认定过程透明化,认定结果公开化,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事务所的等级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和省税协根据申请予以审核认定。
第五条 等级事务所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省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的审核认定;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事务所的审核认定。证书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由中税协和省税协分别制作;因开拓业务等特殊需求,等级事务所可向中税协申请制作个性化牌匾,批准后由省税协监制。
第六条 获得等级的事务所相应具备专业优势、核心竞争力、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省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参加等级认定的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设立满两整年并正常开展执业活动;
(二)无违法违规行为,且连续三年年检合格;
(三)足额缴清会费;
(四)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会员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内容
第八条 A级、AA级、AAA级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包括:执业资质、经营规模及业绩、执业规范和社会诚信、内部管理、党建工作和争先创优六个方面(见附件1)。
AAAA级、AAAAA级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见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等级税务师事务所认定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第九条 等级事务所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以满分100分计算(加分另计),90分(含)以上为合格。凡对照等级认定标准,自我评估达到90分(含)以上的均可申报。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等级事务所的认定,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由事务所3月31日之前向省税协办事处申报,省税协办事处对事务所规模、诚信及上报材料的完整性予以初步审核,初审后于 4月15日前转呈省税协。申请A级、AA级、AAA级的事务所由省税协审核认定,认定工作6月底完成;申请AAAA级、AAAAAA级的事务所,由省税协审核后签署意见,报中税协审核后认定。
第十一条 事务所申请A级、AA级、AAA级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
(二)事务所行政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集团化事务所需提供对分支机构拥有实际控制权的证明材料、原所变更或注销的相关证明;
(四)事务所中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质人员的汇总名单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并提供上述人员的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财务报表及纳税汇总表;
(六)内部管理制度;
(七)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省税协对申报A级、AA级、AAA级事务所考评工作程序:
(一)组织考评小组对等级认定标准的6个方面进行实地综合考评;
(二)实地考评情况和事务所交换意见后形成考评报告;
(三)对报送资料或填报信息不实的等级事务所,扣除相关项目的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等级及当年的等级申请资格并通报。
第十三条 省税协会长专题会对考评小组提交的考评报告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果,如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十四条 对申报AAAA级、AAAAA级的事务所,按中税协AAAA级、AAAAA级标准,由省税协书面审核后报中税协按规定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对于申报等级认定的事务所,经打分评定后未评上相应申报等级,但符合其他等级的,经申报事务所同意,由考评工作小组按规定认定为其他等级。
第五章 等级管理
第十六条 省税协加强对等级事务所的后续管理。每年根据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年度报表、年度检查等信息进行案头复核;每年对部分等级事务所进行检查,与当年年检一并进行,重点检查执业质量和内部管理规范。凡符合等级标准和要求的,继续予以认定,对不符合等级标准和要求的(其中,经营收入以前两年平均收入认定),取消或降低相应等级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十七条 省税协对等级事务所的考评和管理,均包括其下属分所,检查中对分所的扣分将一并纳入考评计分。
第十八条 等级事务所如有重组、分设、合并等重大变更事项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等级。
第六章 集团化规定
第十九条 具有母子、总分、母子加总分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事务所总部应对分支机构的股权或表决权比例超过50%,拥有实际控制权;
(二)分支机构名称字号中应包含总部字号;
(三)开展一体化工作,实现品牌标识、人事管理、财务政策和分配制度、业务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五统一”;
(四)通过合并、重组等形式进行集团化的,原所应在一年内办理注销或变更名称。
(五)中税协和省税协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对具有总分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总部可以合并计算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本省范围内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规模及业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省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并严格遵守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有任何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
省税协等级认定的职能部门为会员管理部,电话:025-83108348;025-83108328。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苏税协发〔2013〕10号《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1: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