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3-08-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苏税协发[2023]51号

 

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经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23年8月1日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履行职能的经费来源,规范协会会费收取使用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入会的单位会员及执业个人会员,均应依照本办法交纳会费。

第三条  会费交纳标准,按单位会员、执业个人会员分别确定。

单位会员会费按年交纳,以会员单位上年度业务收入总额为基数进行交纳:

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万元;

业务收入在1000-3000万元(含),定额单位会员会费18万元;

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定额单位会员会费60万元;

执业个人会员按每年700元交纳。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务收入,指单位会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和其他涉税服务等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

为减轻会员负担,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会员会费进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授权常务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条  会员会费在次年按年收取,开具《江苏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个人会费由所在会员单位统一交纳。

第五条  会员退会应结清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用于《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而开展工作所需的各项开支,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专项工作会、理论研究、行业宣传、党建工作、信息网络、业务交流、教育培训、外事交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及办事机构等方面所需正常经费开支。

第七条  本会加强对会费收支使用的管理监督,建立会费收支账簿,配备专职财会人员。会费的使用情况应定期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作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八条  按规定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对不按照本办法交纳会费的会员,按照《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会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会费收支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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